上週一,RSG時,我們讀到提摩太前書一章,爾光弟兄問了「同性戀」的問題。

當天讀的原文是:「知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,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、不敬虔和犯罪的、不聖和世俗的、毆打父母的、殺人的、淫亂的、同性戀的、拐人的、說謊的、起假誓的、以及其他敵對健康教訓之事設立的,」(提前一:9、10)

就如林前六:9說:「你們豈不知,不義的不能承受神的國麼?不要受迷惑,無論是淫亂的、拜偶像的、姦淫的、作孌童的、同性戀的、...」所以,聖經看「同性戀」是不義的。

但爾光的問題是,現在不是有很多國家都明文規定同性戀是合法的了嗎?

這讓我想到,學校的導師工作坊給老師上的課叫「多元性別」,講員是同性戀的專業輔導。他們說同性戀是天生的,取決於基因,是改變不了的。基於人權,應該讓他們安心「出櫃」,用正常的心態面對。

以前看過很多探討同性戀原因的資料,說到有許多同性戀者可能因自身的心靈受傷的遭遇,或想與眾不同而標新立異,或想嘗試新奇而選擇另類體驗。但如果同性戀不是人意可以控制的,還真讓我對同性戀者產生無比的同情。那麼,聖經所定罪的同性戀又是什麼?同性戀者在教會中又當如何自處?

有時,同性戀者的表態,好像就在試驗你能不能接受?有沒有人權意識?他們要的不是拯救,而是認同。

「小小羊園地」的小小羊弟兄,用聖經講聖經,也用聖經講人的話。以下,就是他對此問題精彩的回覆。


1.同性戀是天生、是基因?
答:這是胡說。現今根本都還沒定論。科學確實發現同性戀者腦部和一般人不同。但問題是,是『先』腦部不同,『後』引起同性戀;還是『先』同性戀,後來腦部才開始出現問題,目前根本不知道。
 
2.基於人權?
答:基於人權,我們也應該同意國小師生戀、與未成年女性性交,只要雙方兩情相悅即可。基於人權,我們也應該同意性虐待癖可以對對方進行性虐待成傷,只要雙方同意即可。
 
3.聖經定罪的同性戀
答:就是同性戀。同性戀,就是有罪,不管你是不是天生都一樣。即使你天生就有縱火狂、虐待狂、戀童癖,你去縱火、虐待、與兒童性行為,一樣有罪。有些人,即使天生喜歡同性,他可以選擇終生不婚,但不能同性戀。而且請注意我說的,『即使』。事實上,是不是天生,都還大有問題。
 
4.同性戀者在教會如何自處?
答:教會應該接納同性戀的『罪人』,一如接納我們這些會說謊的罪人一樣。但教會不能接納同性戀的『罪』,一如教會不能接納說謊的罪一樣。有罪,就必須認罪悔改,努力歸正。
同性戀者在教會不需多題自己性喜好,努力追求成聖便是。
 
對那些只想爭取認同的同性戀者,他們並不是真正要信福音的人。我們不需要為了救人,就擅自降低福音的條件與真理。務要堅守真理,即使人家聽了不高興也一樣。
 
太多人為了認同同性戀者,甚至發展出同志神學,認為同性戀無罪。這根本就是混亂福音。
 
真正和聖經的同志神學,該是:愛同性戀的罪人,但不認同同性戀這種罪。在這種前提之下,我們大家一起來思索如何按照聖經幫助這些願意認罪悔改的人。

現今不合聖經的同志神學是:愛同性戀的罪人,愛到告訴他們同性戀無罪。既然同性戀無罪,他們就不用認罪悔改了。
這種神學是將有罪當無罪、告訴會受審判的人你不會受審判、告訴小偷偷東西不會被懲罰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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